本校實施學生專業技證照獎勵要點,獎勵學生於本校在學期間取得之證照,學生需於證照生效日六個月內備妥相關申請文件向系所提出申請,應屆畢業生應於六月底前提出申請,逾期不再接受申請。
要點及申請表格如附件,其相關獎勵規範摘述如下:
申請期限:
1.自本要點公告實施,可獎勵之證照依證照生效日期追溯至108/8/1(108-1學期),於109/7/31前提出申請,逾期不再接受申請,108-2學期起取得之證照,請於證照生效日六個月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再接受申請。
2.應屆畢業生應於六月底前向系所提出申請,逾期不再接受申請。
審查期程:
1.教發中心於每年二月及九月底彙整系所申請案(超過收件期間提出申請者,視為下次審查),於三月及十月複查獎勵申請案。
2.應屆畢業生應於六月底前向系所提出申請,教發中心將於每年七月複查應屆畢業生獎勵申請案。
獎勵項目:
1.依獎勵要點二規範之八項證照類別發予對應獎勵金(獎勵金額200元至8,000元不等),除第八項「系認可之其他專業證照」每人限制獎勵一證外,其餘七項證照不限制可獎勵張數。
2.獎勵證照種類第八項「系認可之其他專業證照」由各系自行公告認可獎勵證照清單,其餘七項證照,請參考附件「109年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、委託、認證或認可證照一覽表」公告之「 壹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」。